***薪酬会计分录大全集:***薪酬会计分录大全集最新

- 新会计制度下,事业单位职工薪酬的会计分录如何编写?
- 员工值班费怎么做会计分录?
- 2019年政府会计制度中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会计分录怎样做?
- 多发的工资,会计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?
- 微信发工资怎么写会计分录?
新会计制度下,事业单位职工薪酬的会计分录如何编写?
1、工资分配时: 借:管理费用 贷:应付工资薪酬--应付工资
2、发放工资时: 借:应付工资薪酬--应付工资 贷:其他应付款---社保(养老,医疗.失业自己负担部分) 其他应付款---住房公积金(个人负担部分) 应交税金---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/现金(实际发放给员工的)
3、缴纳社保费、住房公积金时: A:先提企业部分到应付职工薪酬 借:管理费用--社保费(养老,失业.工伤生育单位负担部分) --住房公积金(单位负担部分) 应付***费--医疗保险(单位负担部分) 贷:应付工资薪酬--社保费(单位负担部分) --住房公积金(单位负担部分) --医疗保险(单位负担部分) 注:提应付***费--医疗保险(单位负担部分)是指: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后,应付***费停止提取,应付***费贷方原来有余额情况下; 如果没有余额,以实际发生额 借:管理费用--职工薪酬--医疗保险 B:缴纳: 借:应付工资薪酬--社保费(单位负担部分) --住房公积金(单位负担部分) --医疗保险(单位负担部分) 其他应付款--社保(养老.医疗.失业自己负担部分) --住房公积金(自己负担部分) 贷:银行存款
员工值班费怎么做会计分录?
值班费是属于工资的一部分,按员工的归属分别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,若是行政需要安排的值班(如节日值班等)也可都放入管理费用。
费用中的二级明细科目都是工资,是否分基本工资、值班费等***科目看您公司核算要求了。2019年***会计制度中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***会计分录怎样做?
先要弄清楚编制外聘用人员是长期聘用人员、临时为解决某项工作聘用人员还是公益性岗位人员。因为不同类型适用不同的会计分录。
如果是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,核算当期应付工资时做如下会计分录:
1、行政单位
借:业务活动费用
贷:应付职工薪酬
2、事业单位
借:单位管理费用
贷:应付职工薪酬
实际支付工资时财务会计
借:应付职工薪酬
多发的工资,会计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?
如果实发工资大于应发工资,可以调整到其他应收款。
多发工资原因是当月实际多计提工资造成多发工资,在工资编制理由是不影响税收,只影响企业当月多支付成本费用问题。
在工资表上税务看不出来多付工资,事实这样还是不要调整分录,影响到个税问题。 建议下月少计提,下月实际工资减去上月多计提数等下月实际计提数。这样就扣回多付工资
微信发工资怎么写会计分录?
这个问答尴尬了,所有教科书在编写的时候,“微信”还没有诞生呢!发工资的会计分录比较容易,这个问答的重点聚焦在,“微信”属于货币资金的哪一类!因为至今会计学相关教材没有明确,本文根据笔者20多年的从业经验,谈谈自己的个人见解,以供大家讨论。
货币资金的定义:指会计主体拥有,且以货币形态存在的流动资产。
微信账户的资金,根据流动性的强弱,划分为货币资金是没有争议的!目前会计准则对货币资金有明确的描述,货币资金包含:库存现金、银行存款、其他货币资金。
货币资金对应的会计科目有:库存现金、银行存款、其他货币资金。“微信”里面的资金应在此三科目中选择。
在会计准则没有明确“微信”具体用哪个会计科目核算之前,一切皆有可能!同时,一级会计科目是由财政部会计司明文规定,不可更改。若果可以篡改,为了让小伙伴们不再纠结现有的会计科目,我一定把“货币资金”用作一级科目,二级科目分别用:微信、支付宝……然后才是库存现金、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。书归正传,且听老段的见解:
传统意义的库存现金,仅描述为保险库里面的钞票,即纸币、硬币、其他外币。如果将“微信”放在库存现金中核算,有悖常理!原因有二:库存现金通常不设置二级科目,不设置二级科目的库存现金不能直观的区分传统现金与“微信”;现金管理规范,不利于库存现金的盘点。
库存现金很长的历史时期,不设置二级会计科目。不代表不可以设置二级科目,一级科目不改变的情况下,根据会计主体的管理需要,可以自行设置二级科目,这可是官方说的!虽然,笔者不建议“微信”在库存现金二级科目中核算,但是在不违背会计准则前提下,各会计主体根据实际需要,可以选择在库存现金中核算。笔者持保留意见。
银行存款下设二级科目核算,对于广大会计人是司空见惯的事项。二级科目设置常见的原则,是根据结算账户+账号末4位进行设置。例如:银行存款—工商银行8808.
“微信”作为银行存款的二级科目有哪些依据:与货币资金存入金融机构的属性契合;“微信”具备结算账户的特点;腾讯实时发送交易记录,可视同为银行对账单;结算信息截图可以视作银行回单。因此,笔者认为“微信”放银行存款二级科目核算相对靠谱。
当然,微信有“公司”微信和自然人微信,公司的微信账户放银行存款核算相对容易理解。笔者建议实际收付公司资金的自然人微信应参照公司微信处理。如图:
个人认为微信发工资不是怎么写分录的问题,而是当中有些隐含的风险问题。
微信和支付宝已经非常普及了,个人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企业付款,在某些零售比较多的行业也普遍应用,但是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来发工资,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。
(1) 劳动关系证明和银行流水证明缺失。
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 第6条规定,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,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。
如果是***用的老板私人转账,那么这个劳动者是没办法证明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的,如果是用公司来转账,那么由于微信号可以不实名,这个问题也较难解释清楚。同时,现在在办理很多事项的时候,都需要出具银行流水,用微信转账记录未必管用。
(2) 税务的问题。
通过私人转账,那么这个税有没有合法的交,有个税务风险的问题。当然,通过公司的账户走,并且已经代扣代缴的,可以避免这个问题。
(3) 证据链的问题。
不管是审计还是涉及到司法案件,常用的证据链是银行水单。微信记录本就可以删除,需要运营的公司提供完整的记录。不仅有获取的难度,还需要进一步验证每个微信账号的实名问题,才能最终确定,相当繁琐。
因此,作为劳动者,尽量还是要求单位按照正规渠道发放工资比较妥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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