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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有何奖励规定或津贴补助?
财政部颁发的会计荣誉证不属于记功奖励。记功奖励证书明确注明记功等级,比如一等功、二等功、三等功。荣誉证书只是代表一种荣誉,比如从事新闻工作三十年荣誉证书,体现的是对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的认可与尊敬,但不属于记功奖励。至于物质奖励,就得看当地财政的规定,财力好的地方有现金奖励,财力差的地方没有现金奖励。
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。边远高寒地区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少于20年。为鼓励会计人员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,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,表彰会计人员的贡献,1988年,财政部制定了《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》,在这规定中,对于颁发会计荣誉证的年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。《关于印发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〉的通知》 (【88]财会字第38号) 第二条 凡在全民所有制企业、事业单位、国家机关、军队、社会团体、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、事业单位以及中外合资、合作和外资经营企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,属于会计专业职务评聘范围的现职会计人员,可按本规定颁发《会计人员荣誉证书》。长期在边远高寒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颁发《会计人员荣誉证书》的工作年限,各省、自治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放宽的规定,但在边远高寒地区从事财会工作的实际年限不得少于20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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